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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如何处理?
在底层自然环境稽查实践活动中,常常碰到危废处理公司贮存危险废物超出一年未处理的情况,对于此事处理建议不一。通过学习领悟有关法律规定,小编开展了如下所示思索。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出一年的,应当申请办理推迟贮存审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务必采用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的防护措施,并不能超过一年;须经增加限期的,务必须经原准许许可证办理的环保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准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融合前后文含意,贮存危险废物不能超过一年的要求,行为主体该是拥有危险废物许可证办理的单位。对违背此条要求的状况,法律依据中沒有相匹配处理要求。可是依据此条法律法规,贮存危险废物超出一年推迟贮存审批归属于行政部门认同。因而,可按违背行政部门认同有关要求开展相对应惩罚。
次之,危废处理公司逾期存储危险废物应向环保局申报。对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办理的别的危废造成单位贮存危废限期,法律法规沒有明文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造成危险废物的单位,务必依照相关要求制订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并向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申报危险废物的类型、造成量、流入、贮存、处理等相关材料。前述所称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理应包含降低危险废物造成量和操纵不良影响的对策及其危险废物贮存、运用、处理对策。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理应报造成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报备。此条要求的申报事宜或是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內容有重要更改的,理应立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