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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
各分局、市支队: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22〕90号)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会源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咸环函〔2022〕76号)文件要求,根据相关企业申请及分局初审意见,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资料及现场进行核查,现确定三家公司在我市开展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和试点区域
(一)陕西诚润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二)陕西豫光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陕西宏盛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负责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称为试点单位,试点范围为咸阳市行政区域,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社会源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集中收集试点单位进行转移、贮存。
二、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如国家有新政策新规定,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三、试点收集范围
(一)小微企业: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年产生总量5吨以下的企业。
(二)社会源:
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陕环固体函〔2022〕15号)明确的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2、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HW06(900-402-06),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有机溶剂和废防冻液;HW12(900-252-12),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油漆、油漆渣;HW12(900-299-12),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HW29(900-023-29),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 HW36(900-032-36),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石棉刹车片;HW49(900-041-49),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油漆罐、烤漆房底棉、废活性炭棉、废遮蔽纸、手套、刷子等废漆沾染物;HW49(900-039-49),仅限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活性炭;
3、机动车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销售与维修、蓄电池销售网点等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4、各教育、科研、医疗、检测机构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5、拆解后的废电路板等电子废物(除电子拆解企业);
6、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四、试点电子联单及车辆管理
(一)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危险废物从产废到收集集中暂存场所实施运输环节豁免管理,开展线上转移,暂停纸质联单,利用行业协会“社会分散源危险废物信息(APP)管理系统”,产废单位建立线上档案,填报线上台账。
(二)试点收集单位将企业资料、从业人员信息、收集车辆信息录入系统。豁免管理的运输车辆统一采用具备“三防”措施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轻型封闭式货车,或采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加装货舱监控GPS,安装蓝牙电子磅秤,加装运输车辆摄像头和试点企业暂存库摄像头,并连接至“社会分散源危险废物信息(APP)管理系统”。
(三)将单次微量收集的危险废物集中分类暂存,达到批量转运条件的,转移至具有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须执行“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电子转移联单。
五、退出机制
(一)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试点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连续2次评估结果基本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
(二)参与试点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试点危险废物种类和试点区域范围开展收集工作,不得跨试点区域收集,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收集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违反以上规定,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试点要求开展工作以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取消试点资格。
(四)试点单位未采用豁免管理具备“三防”措施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轻型封闭式货车的运输车辆,或未采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监督管理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是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咸阳市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环发〔2022〕132号)文件要求,指导小微企业及社会源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试点单位进行收集、贮存。
(二)按照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会源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咸环函〔2022〕76号)要求,陕西豫光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诚润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宏盛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试点单位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并及时共享查处得违法案件,市生态环境局将协助查处环境违法问题,适时组织三部门联合执法。
(三)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辖区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服务热线等途径,对试点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